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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23-11-20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保发〔20192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校园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

     (试行)

 

 

 

 

 

 

                                                                                            

                          20191212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校园通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云南财经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云南财经大学校园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治安、交通和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行人出入校园和校园内交通秩序以及智能通行IC卡门禁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后勤产业集团住宅区物业中心负责家属区秋园、康园、高教小区进入校园三道门的门禁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及后勤产业集团住宅区物业中心保安)为校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禁止无学校专属IC车辆进入校园;

2.负责指导进出车主使用IC卡,维护进出校园秩序;

3.负责对进出校园的可疑车辆、物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

4.负责对进出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指挥;

5.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置。

 

第三章  办卡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门设立IC卡门禁系统,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入实行IC卡门禁管理,采用IC卡为信息载体,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凭IC卡出入校园。保卫处负责IC卡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及配偶名下共可办理两张IC卡,其他条件的人员每人名下仅允许办理一张IC卡。以下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办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IC卡。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本人或配偶;

3.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配偶;

4.幼儿园的学生家长;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人员);

6.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  IC卡按期限管理。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户IC卡使用期限按照教职工在校在册登记期限管理;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使用期限按照聘用期限管理;

3.幼儿园的学生家长按照子女就读期限管理;

4.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家庭成员按照房屋产权拥有期限管理;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合同服务期限管理;

6.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按照就读期限管理;

7.承租校内家属区的租户按照租房期限管理。

第七条  各类申请人办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IC卡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云南财经大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IC卡申请表。

2车主本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摩托车主还需提交驾驶证复印件。

3学校新备案的聘用人员需人事处签字盖章,学校未备案的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4教工家属(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已办理过汽车智能通行的无需再提交关系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关系证明);未办理汽车智能通行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复印件。

5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户(含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房合同复印件。

6幼儿园学生家长个人申请,学校按照幼儿园提供的学生信息(学生姓名、班级、监护人)核发IC卡。

7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8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管辖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办理IC缴纳工本费发放IC卡及车身认证标识

第八条  保卫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持卡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不符合通行条件人员的资格,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注销IC卡。

第九条  有效期内IC卡丢失损坏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补办,所有车辆到保卫处制作发放统一识别标识,悬挂于车身。

第十条  所有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IC卡的,需交纳车身识别标识工本费十元。

 

第四章  门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校门设置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凡进出学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需具备IC卡和车身识别标识由非机动车通道进出。确因公务、生活服务、后勤保障(不含外卖)需要进入校园而又未办理IC卡的车辆,在保卫处现场审定后允许进校。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查询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未办手续获得授权服务车辆,须由雇用人员持有效证件到校门口接送。师生员工无法到校门口接送的,需提前致电保卫处说明情况。(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南院:65120281,北院:65848449;休息及节假日期间,南院:63815110,65131802;北院:65848449

第十四条  以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未悬挂昆明市电动自行车车牌及校园通行标识的车辆;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昆明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4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没有号牌,摩托车车主没有驾驶证或排量超过250cc的摩托车。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指挥;

2.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3.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5.行经交岔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6.不得酒后驾驶;

7.不得在校园内载客营运;

8.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9.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大声鸣笛、轰油门;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尽量在入口附近地下车库停放,校内交通尽量步行。学校在银杏餐厅、博远楼、致远楼、图书馆及荟华苑二栋地下车库设立摩托车、电动车停放点,不提供充电服务;康园方向进校车辆到银杏车库停放;南院北门进入车辆停放至荟华苑二栋地下车库或北门岗亭后区域,超出容纳量的,在荟华苑广场划定区域停放;南院东门进入车辆停放至致远楼、博远楼地下车库,超出容纳量的在新阳广场划定区域停放。进入北院车辆停放于卓远楼副楼地下车库保管站、英华苑院内广场(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两处停放点停满后,在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环境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车辆就近停放于卓远楼西侧空地、逸夫楼及学生宿舍门前空地顺序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在划定的停车区内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条  未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对申报IC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申报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注销IC卡、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IC卡的;

2.为没有出入权限的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

3.违反本办法的。

第二十六条  车主在使用、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第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牌号码以及使用人单位、姓名,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IC卡。

1.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行为;

2.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第二十七条  因充电不当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公安机关追究逃逸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校园环境安全工作组研究决定。

 

 

 

 

 

 

 

 

 云南财经大学保卫处                       201912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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