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云南省及昆明市关于暂住人员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乡(镇)以外到我校滞留一周以上的外来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校内建筑工程施工队、房屋装修工程队的务工人员;
(二)校属各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
(三)来校借读、进修、培训的委培人员;
(四)租赁学校商铺在校内设点经商、提供服务的人员;
(五)住房在校内教职工雇用的保姆及其他原因居住在教职工住房内的人员;
(六)购买、租赁校内教职工住房的非本校人员。
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宾馆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
第三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登记、监督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我校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处统一管理,主管责任部门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责任部门应与施工、经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督促用工单位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教育、防火教育、安全教育,同时将安全协议送交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聘用的外来人员须向保卫处提供身份证明和在原籍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外来务工人员,也不得向其提供就业机会、经营场所及住所。
第六条 教职工将校园内自有房屋转让、租赁给校外人员的,应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买受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交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学校对外来人员实行蓝卡管理制度。凡来我校务工、经商、学习、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制度,凭主管责任部门、用工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到保卫处办理蓝卡;预期暂住三十天以上的暂住人口,应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外来人员应随身携带蓝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蓝卡。进出校门、进入教学区和生活区时必须佩戴蓝卡,主动接受门卫和巡逻执勤队员的检查。
第九条 办理蓝卡注意事项:
(一)经主管责任部门、用工单位审批,同意进入教学、生活区的证明文件;
(二)持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
(三)如实填写《外来流动人员信息采集表》;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二张;每人交纳工本费10元。
(五)蓝卡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进出我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保卫处申领新卡;
(六)遗失蓝卡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交验相关证明后由保卫处换发新卡;
(七)外来人员在校工作、学习、住宿结束离校时应交回蓝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或用工单位(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吊销蓝卡勒令离开学校:
(一)违反本规定不按时办理蓝卡登记备案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不服从管理或不听劝阻的;
(三)涂改、转借、伪造蓝卡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把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云南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