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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修订)

信息来源:经济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深化学院院务公开、强化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院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按照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来开展。

第四条  实现学院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学院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实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学管理科、学生管理科、分团委、班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总责。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制定(修订)学院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对学院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根据学校要求,主动组织实施学院业务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学院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院主动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信息学院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

(五)与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院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重要信息,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全院普发性公文;

(二)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

(三)学院网页;

(四)信息公开栏、宣传橱窗;

(五)年鉴、会议纪要、简报;

(六)资料索取点、档案馆查阅室文件;

(七)向社会公开的学院信息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网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予以公开;

(二)对无法界定或可能涉密的信息,由学院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的信息,由学院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权后予以公开。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学院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书面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学院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在每年1015日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认为学院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办公室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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