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按照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来开展。
第四条 信息公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重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六条 实现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实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人事、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工会、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监审处、财务处、国资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计划、内容、措施和其他重要事项;
(二)负责审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有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方案和内容等;
(三)组织、指导学校各单位按要求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考核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五)协调学校宣传、工会、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负责和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总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制定(修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二)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指定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
(五)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重要信息,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全校普发性公文;
(二)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
(三)学校网站、各部门的网页;
(四)校报校刊;
(五)信息公开栏、宣传橱窗;
(六)年鉴、会议纪要、简报;
(七)资料索取点、档案馆查阅室文件;
(八)向社会公开的学校信息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向媒体发布学校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定期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以供查阅。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应将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予以公开;
(二)对无法界定或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权新闻发言人予以公开。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书面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公开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出示有效机构代码证件、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立即将申请转信息拥有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做出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按照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云南省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监审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从技术上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利用校园网络传播不良信息行为,净化校园网络信息,提高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各单位要自觉执行本办法,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规范、安全有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二)听取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三)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10月30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办公室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