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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会所如何界定?党员干部随意出入将受何种处分?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7-04-28

去年,老王调任某街道党工委委员,辖区内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多次邀请他去他们公司的会所看看。老王想着“没外人”“简单聚聚”,便时常过去吃饭,且从不个人买单。纪委接到群众反映后核实了有关情况,对老王给予警告处分。

老王想不通自己一没拿二没要,就是“偶尔吃个饭”,怎么也要受这么重的处分?

如何界定“私人会所”?2014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都称为私人会所。此外,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也要认定为私人会所。对于党员干部随意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在本案中,老王时常去辖区内的企业会所吃饭,并且从不个人付钱,已违反党纪,加之持续时间较长、情节较重,因此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这些所谓的高档会所不仅会腐化党员的思想,使其沾染享乐奢靡的不正之风,同时,仅少数人可以进入的私人会所给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违纪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行贿受贿,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屡见不鲜。

试想,若仅是进行正常的健身娱乐、人际交往等活动,为何非要如此高档、隐秘的场所不可呢?可以说,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在帮助少数想动“歪脑筋”的干部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