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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08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6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省部级政府部门按计划公开发布并由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计划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非基金类资助的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各单位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

  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等列入国家科研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科研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云南省教育厅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第四条  学校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工作。

  学校设立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鼓励和资助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提升科研水平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利用自有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  紧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以学科和学术团队为核心,积极组织优势力量跨学科协作攻关,努力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和应用型科研项目,不断推进我校科研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和上水平,努力彰显我校行业性、应用性和国际化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  提倡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科研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努力营造和维护科学研究的良好学术环境。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主体与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学校科研、财务、纪检、监审、资产、档案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检查、鉴定和验收,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学校纪委和监审处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国资处负责项目研究中生成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档案馆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查阅等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归口到科研处实行统一管理。纵向项目由科研处根据项目批文、任务书或合同等予以确认并直接编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立项管理;横向项目凭项目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统一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后再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并立项管理。

  凡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项目合同,或项目经费未按合同要求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单位及个人科研考核的依据。同时,由此类项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和民事、经济纠纷等由签约单位、签约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和公告,动员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申报。相关工作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或公告转发,召开申报动员会,开展申报指导,进行申报评审或筛选,以及按要求如期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申报材料等。同时,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对外争取和承担各类横向项目,或为我校承接横向项目牵线搭桥,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经费入账、项目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科研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工作。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按照批复通知要求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同时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填报和签订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填报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生效并在首期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进行立项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代表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监督和管理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和项目来源单位书面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随时接受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商定解决办法。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查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报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资助经费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同时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按照批复金额分年度拨付到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随意使用,不得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对不遵守财务制度,擅自挪用项目经费,违反财务纪律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其提取比例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纵向项目5%,横向项目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发展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通过验收。确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申请免予鉴定者应按规定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征得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同意,方可结项。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或鉴定,须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填写《项目验收(鉴定)申请表》、《项目终结报告书》和《项目验收(鉴定)证书》等,并准备相关结题材料。学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验收或鉴定,其他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收到项目下达部门的结题批复后,视为结题;横向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供委托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验收报告即视为结题。项目结题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归学校所有,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重视科研资料档案管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将以下材料提交科研处或档案馆归档管理:

  1.项目申请书、批准通知书、承担项目合同书;

  2.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3.研究成果;

  4.项目经费预决算报告;

  5.项目研究工作终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对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操作遵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