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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委通报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问责情况

信息来源:清风云南 发布时间:2021-05-3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坚决治理城市黑臭水体;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保山市治污不力,‘母亲河’东河沦为纳污河”,2018年监测水质为Ⅲ类的东河逐年恶化,2020年东河水质降为劣Ⅴ类后,省委书记阮成发同志、省长王予波同志及时作出批示要求,省纪委省监委以事立案直查直办,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不深刻,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不坚定不坚决;二是提出口号多、推动落实少,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存在“七个有之”问题;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群众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诉求长期被忽视、被漠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不到位;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缺失,组织领导、系统研究、统筹部署不力,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失责、失职渎职;五是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负责不担当,不深入不细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一)给予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


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7名省管干部的问责情况


1.给予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时任保山市市长、保山市副总河长杨军同志诫勉问责。


2.对省人民政府参事,时任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赵德光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保山市委副书记,时任保山市委副书记、隆阳区委书记、东河区级河长韩开柱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保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伟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3.给予保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春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保山市副市长张云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保山市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耿梅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对12名处级干部的问责情况


1.给予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明同志免职处理;给予保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保山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龚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隆阳区委副书记、区长杨俊波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隆阳区副区长陆德富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3.给予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李富强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保山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子兴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余明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工贸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杨雁斌同志诫勉问责;给予隆阳区政协副主席、板桥镇党委书记,时任隆阳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安昌同志诫勉问责。


4.对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赵贵品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剑平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朱剑平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隆阳区委原副书记、区长段生荣同志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段生荣同志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四)对2名科级干部的问责情况


给予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时任隆阳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新绍同志诫勉问责;给予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国斌同志诫勉问责。


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严重破坏了保山的自然生态,严重损害了云南党委政府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七彩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的殷殷嘱托落实到位,以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深刻汲取教训,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举一反三,系统整改,综合治理,保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推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