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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00:00
 
                                                                           云学位[2014]17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范围为云南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不含军队系统和部分中央驻滇科研院所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抽检目的
通过随机抽检及对抽检结果的数据分析,了解我省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状,督促和引导各培养单位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体系,促进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形成一个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培养单位系统管理、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精心教导三位一体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抽检时间及范围
我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抽检一次,抽检时间为每年11月。抽检范围原则上为我省上一学年91日至当年831日期间所有通过博士、硕士学位答辩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抽检方式及抽检比例
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以国家为主,根据需要择时、择量安排;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检采用随机方式,保证每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抽检比例为5%左右。重点抽检针对新增学位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3年内、抽检出问题学位点连续3年内、同一导师同年度指导4位及以上研究生获得学位、在职人员攻读获得硕士学位者以及其他需重点监测情况等,以上重点抽检比例提高至8%左右;对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获得者连续3年内全部抽检;申请保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全部抽检。
第六条 抽检论文的确定
博士学位论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抽检。逐步建立云南省博士、硕士论文数据库,数据库建成后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在数据库建成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抽取:
一、各学位授权单位将当年本单位授予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再由云南省学位办根据工作安排从中随机抽检论文。
二、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部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先确定抽检论文名单,再根据名单向学位授予单位收取学位论文。
具体抽检论文方式以当年论文抽检文件为准。
第七条 抽检论文的评议方式
论文评议分为通讯评议和复评,两种评议方式的评议工作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议方案、论文评价体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硕士学位论文方案、论文评价指标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第三方机构制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另行公布。
第八条 评价方法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价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由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如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该硕士学位论文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如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硕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论文评议结果的应用
(一)我省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依据;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反馈的专家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论文的抽检情况,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不合格论文数及评议意见、存在问题论文数及评议意见、论文指导教师等信息。其中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连续2年均有“不合格学位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省学位会员会将进行质量约谈。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采用追踪抽检、专项追踪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视情况按抽检结果给予相应的预警。
(四)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不合格学位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位授权应予以撤销。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遴选、招生资格确定和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指导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均有“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以及连续3年指导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停止该指导教师相应的博士生或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须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