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务处关于《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办法》 的注意事项要点摘录
校财务处关于《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办法》
的注意事项要点摘录
根据学校《关于转发< 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办法>的通知》(校党办发〔2019〕23号)文件,我处摘录了其中需要会计人员审核时重点关注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二、禁止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不安排宴请(以后公务接待审批表中不能再有宴请费了)。
六、接待对象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按规定报销。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八、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
九、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