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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检查、评价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03-12-15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检查、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成果的

质量,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基金的申请书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成员以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

行,未经云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不得违背协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并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

任。

     第四条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称省教育厅科技处)对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的具体事宜

进行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检查

     第五条 项目检查是对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进行以年度为单位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调查。第六条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研究工作是否按照申请书中所预定的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和参加研究工作;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如何;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年度总结全年工作,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

项目年度检查表》,并于规定日期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汇总本单位的项目年度检查表,

并向省教育厅提交本单位的年度项目检查报告。项目年度的划分方法是:从项目批准之日至次年12月1日为第一年度,至第

三年12月1日为第二年度,以此类推,直至项目完成时限。

     第八条 项目检查的具体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应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切实作好日常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同意方可。

     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主要成员;

     2.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出修改、变更和终止项目协议(包括项目完成时间延长)。

     第十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对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背《云南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

别给予以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撤消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取消或限制其项

目负责人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三章 项目评价

     第十二条 为了评估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科研成果的质量、 水平和意义, 项目在最终科研成果完成时要求进行评

价。

     第十三条 项目评价的方法有鉴定和验收。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审的项目须进行鉴定。鉴定由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根据

申请鉴定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不同的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的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才能通过的科

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对有关技术资料的书面审查作出评价;对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才能通

过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对于需要进行测试才能评价其成果水平的项目和系统(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等),评价前须专门组织测试组进行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供评价使用。除测试组组长外,其

他成员原则上不再参加项目的鉴定。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拟鉴定的项目在一个月内其项目负责人应总结项目研究成果,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

研究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和《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

定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部完成项目研究计划;

     2.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包括项目申请书、年度检查表、项目终结报告书、鉴定申请表、项目研究技术资料、有

关的检索查新报告)。

     3.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

定。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熟悉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并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3.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数据和资料是否准确和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以上标准和内容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正确掌握和应用。

     第十九条 申请鉴定的一般程序:

     1.凡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申请表》,经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

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起草的《鉴定申请表》、《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成果鉴

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和技术资料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第二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进行审查, 并作出批复。 同意组织鉴定的,提出主持鉴定单位、鉴定时

间、鉴定形式和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会议鉴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鉴定申请批准后,鉴定申请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将项目鉴定材料送到参加鉴定的专家;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3.鉴定会中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项目技术报告提出质疑;项目研究课题组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

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4.鉴定会评议由鉴定专家委员会独立进行,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

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研究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5.鉴定专家委员会评议的内容包括:是否完成项目申请的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存在的

问题和改进意见。根据评议情况,由专家委员会指定的专家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申请鉴定单位代拟),鉴定意见中应明

确写有“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对外泄露。

     6.鉴定意见形成以后,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在鉴定意见原稿《鉴定证书》中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稿由组织

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7.鉴定专家委员会可由五至十三人组成,其中包括一至两名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并由

其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函审鉴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五至九名函审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并指定其中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正、副组长;

     2.主持鉴定单位将批复的同意鉴定的复印件、《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鉴定

资料送函审专家组审阅;

     3.主持鉴定单位在收到函审专家送回的已填写函审意见的《函审表》后,将此《函审表》送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

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意见,写出综合审查意见,签字后送回主持鉴定单位;

     4.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鉴定意见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项目完成单位在鉴定时一并填写有关表格。

     第二十四条 对除己鉴定外的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均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称组织验收单位)

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称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每一单位每年统一组织一次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总结科研成果,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和〈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

究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单位在每年12月1日以前组织各自单位本

年度需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准备工作;于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各项目的验收申请表统一交到省教育厅科技处,再由省教育

厅科技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部完成研究计划;

     2.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包括项目申请书、年度检查表、项目终结报告书、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验收申请批复后,验收申请单位应在验收会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

学研究基金项目研究验收证书〉(以下称验收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验收采取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形式进行;参加验收的专家由省教育厅指定的专家(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

委员)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验收意见形成后,验收专家在验收证书和验收意见原稿中签字;经签字的验收意见原稿由组织验收单位

存档,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验收证书〉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6日起实施,以前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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