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07-12-0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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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发(20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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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
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强校”办学方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我校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使我校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特设立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本科研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本科研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研处为本科研基金的办事机构和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本科研基金主要面向我校在岗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第五条 本科研基金主要资助:
1、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设为三类:
(1)重点项目:主要包括①东南亚问题研究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两个方向的科研项目。按学校编制的《项目指南》选题申报,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研究经费每年40万元,资助5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左右。
(2)青年项目:申请人应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的非高职人员,项目组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研究经费每年 10万元, 资助20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5千元左右。
(3)教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学校建设、学科发展问题和教学、教法改革问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研究经费每年5万元,资助10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5千元左右。
2、我校教职工获得校外资助科学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具体规定按第九条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时申请者承担的在研各类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七条 鼓励校内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八条 申报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或主要内容,不得与申请人己经获得校外资助的科研项目类同,或为其中的子课题。
第九条 获得校外资助、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科研项目,本科研基金根据项目级别、资助经费等情况,予以配套资助。
1、项目主持人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工,或在与政府、企业等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的项目中其排名前无其他教研人员、任第一副组长的我校在职在岗教工;
2、项目承担单位为“云南财经大学”或“云南财经大学****** ”;
3、项目组成员2/3以上为我校员工;
4、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5、项目按计划进行,时间过半,中期检查良好以上,经费使用符合国家、省、学校以及项目来源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6、经费己经到学校帐户,保证不再转走,并确实用于项目研究。如果经费被转走或主要不是用于项目研究,将收回全部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额度依据学校科研基金数额、项目意义与作用、项目难度与工作量等确定。
第十条 本科研基金对各类项目的配套额度和办法为:
1、纵向项目
(1)国家级重大项目配套的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国家级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0%配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10万元为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20万元为限。
(3)省部级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50%配套,以3万元为限。
2、横向项目
(1) 政府部门资助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额度为实
际到帐总金额的10%, 以7万元为限。
(2)其他横向课题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额度为实际到帐总金额的5%,以3万元为限。
3、本科研基金配套经费按“一次定总额,分期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进行管理。即:
第一次定总额、拨付:项目研究时间过半申请配套资助时,学校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配套总额限度,并即时拨付配套总额的30%。
第二次审定、拨付:项目研究计划时间内申请结题、验收的拨付配套总额的40%;逾期一年以内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配套金额降为配套总额的10%予以拨付;逾期一年以上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不再予以配套。
第三次拨付:项目研究计划时间内申请结题并验收合格的拨付配套总额的30%;逾期一年以内申请结题并验收合格的此次配套金额降为配套总额的10%予以拨付;逾期一年以上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不再予以配套。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每年11月1日至
第十二条 申报者必须填写《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青年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一式三份,重点项目一式六份),经所在系(院)、所分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科研秘书统一交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项目和教学科研项目,首先由三名“云南财经大学学术评价专家库”专家评审,再由科研处进行综合平衡,按照择优资助原则,提出项目资助计划,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和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由“云南财经大学博士学术基金”支持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院人发【2001】12号《云南财贸学院“十五”期间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项目,且主要用于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预研究,可以校级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此类项目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咨询学术委员会后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者必须在收到立项通知10日内,填写《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由科研秘书集中报送科研处。无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
二00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