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发放加班费、违规使用工会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12种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这12种行为具体为: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其实钱也不多,就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只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说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了绩效工资,原来的年终一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但似乎还有些事业单位另行发放,有些还将发放基数扩大到全部工资,这就是文件所提到的超标准、越范围发放了。此文一出后,这种现象应该要彻底清理了。
至于未休年休假补贴,也属合法合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实际,按程序审批发放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钻空子,将此福利化,不管休没休,全休还是半休,都变相造表发放,显然这也在打击范围之列。
来源:办公室宝典、兴启晟,审计之家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lPqi6ewEzB6osiBm6Gt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