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十届教(工)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7-06-09
校工字﹝2017﹞ 30号
校属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经学校党委同意,第十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4月21日—22日召开,现将第十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的条件和推荐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代表团(组)长条件
1、第十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和发展, 以“四有”好教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密切联系群众,热心教(工)代会工作,能正确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群众办事,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
二、代表团(组)长推荐办法
1、代表团(组)长的推荐工作由各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负责组织。各分工会推荐出代表团团长,各直属工会小组荐出代表组组长。
2、应推荐代表团(组)长人数:每个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推荐一人。
3、推荐方式: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推荐办法在本分工会内的正式代表中由全体代表推荐产生。代表团(组)长推荐产生后,请以书面形式在4月13日前报秘书处(校工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