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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管理行为不认同,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

第四条  行使申诉权利,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党委 (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审处、人事处、保卫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工会是其办事机构。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由学校教代会秘书处推荐。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诉;

2.审议申诉;

3.反馈申诉。

第七条  教职工对校、院(部)做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管理行为不认同时,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

(二)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关决定、决议复印件。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到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必要时,亦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决定或建议:

(一)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建议调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以本人签收或邮寄的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申诉处理未做出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接到其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23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名单

 

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任:李兴华

副主任:葛长敏

  员:学校领导、党委 (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审处、人事处、保卫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