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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克服经济困难的勇气和信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和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院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影响校园秩序。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安全信息员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需要设立岗位的用工部门(不含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假)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性质、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院在院内开辟的勤工助学岗位,也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假)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性质、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安排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和条件和主要职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遵守《普通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助学办)、学院推荐,用工部门招聘、考核确定(招聘、考核要求由用工部门制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用工部门在确定上岗学生后,应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以学生所在的学院为单位)反馈确定的上岗学生名单(见附表一“云南财经大学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名单”),经同意后,方能安排学生上岗。学院用工也照此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所获得的助学金,每月平均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不再同意其上岗申请。
第五章勤工助学上岗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用工部门确定上岗学生后,要与学生、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签订相关协议(见附件“云南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协议”)。
第十八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要处理好学生与用工部门的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上岗工作中,用工部门或学院要有固定的专人管理和考核上岗学生(岗位管理要求由用工部门或学院制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上岗结束时(以月为单位),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学生上岗信息反馈表(见附表二“云南财经大学勤工助学上岗学生信息反馈表”)反馈到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或学院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帮助和指导,若学生在上岗过程中违反用工部门或学院的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不再安排上岗,同时将信息反馈到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凡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勤工助学上岗时间和酬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每个学生每月的固定岗位上岗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支付上岗酬金。参加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临时岗位,在按每小时8元的基础上视工作的强度的不同作适当的调整,但上岗酬金不超过320元/月。对于上岗时间较长的岗位,应通过轮岗方式使每个学生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上岗酬金的支付从学费收入的10%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领取酬金时,经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再由学院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财务处将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同时,各学院负责通知上岗学生查收上岗酬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协议
甲方(用工部门):;
乙方(上岗学生):;
丙方(学院):;
丁方(学生工作部(处):;
为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用工部门、学生、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四方的责、权、利,并在四方协商同意下订立文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上岗内容和条件
1甲方根据部门情况和有关政策,在丙方和丁方的推荐下通过选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乙方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要求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的岗位及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要求,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丙方和丁方反映。
三、上岗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和要求,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四、上岗酬金
丙方按照甲方每月5日前上报的《云南财经大学勤工助学上岗学生信息反馈表》,并经丁方审核同意,于每月1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发放上岗酬金。
五、终止解除上岗协议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1)四方一致同意的;(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并经教育不改的;(3)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4)丙方连续2个月不支付乙方工资的(寒、暑假除外);(5)经有关部门确认上岗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甲方(用工部门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学院盖章):                                             丁方(学生工作部(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