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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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9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旨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丰富课余生活,推动校园文化的全面繁荣;是我校学风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校学风教育工作,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社团是指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和谐稳定,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经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部门是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社团的注册、管理部门是学滚球体育投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委领导下具体履行对社团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须以函件形式通知滚球体育投注和所属学院(部门),同时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专门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着重从加强管理和提升服务的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各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社团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以上的在校全日制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书面意见;
(五)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和简称;
(二)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范围;
(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的终止程序;
(九)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新社团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登记批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由学校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三个以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在一学年中有两门以上课程重修;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六)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不批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以提高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丰富学生课余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为目的,做到公开、自愿、健康、积极、富有吸引力。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于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制定详细的学期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学生社团不得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筹办以下活动前,须在两周前报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最迟在活动举行前三个工作日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一)与本社团以外的单位、部门、社团、个人联合举办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进行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涉及收取费用的活动;
(四)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五)范围较大,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十五条 凡组织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社团须在正式对外联系前五天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报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印刷物。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事先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出版、发行。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十七条 对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成立的社团和社团性组织学校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章 社团的财物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以自筹经费为主。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经费、接受捐赠和社会资助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个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主要负责人应向社团报告财务情况,并由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如确需购置,必须经指导教师或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财务须在社团会员大会上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管理部门备查。如有舞弊违纪行为,社团负责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因其自身原因,自动解散或被学校责令解散,其剩余的以社团名义筹集的资金、财物上缴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学生社团年度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引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
(四)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团管理部门须于每学年开学的前三周对各社团进行注册,每学年放假前的一个月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并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开展“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及“社团积极分子”的评比工作,并按规定在个人素质考评中给予加分。对学生社团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社团遵守本条例的情况;
(二)社团集体及成员的活动情况;
(三)学校师生对社团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告学生社团的考核、注册结果。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方可按期注册并继续开展活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不予注册,并视该社团的具体情况,责令其整顿或给予解散。对在整顿期内达到要求的,允许注册。累计两次被学校责令整顿的社团给予解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就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的;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的;
(五)从事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而开展活动的;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的;
(八)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社团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三)社团违纪时,视情况由学校管理部门报请学校追究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登记批准部门书面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报登记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批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的,应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管理部门应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并出具清算报告书。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管理部门统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应在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并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