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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宿舍违纪处罚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第一条为了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生活秩序和住宿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树立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学生宿舍(公寓)内有下列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有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化学有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除没收物品外,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公寓)内使用违规电热器或功率大于200瓦未经审核的安全用电器(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热棒、电饭锅、电熨斗、电炒锅、电热杯、电热褥、电热取暖器等),除强制收管物品外,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公寓)内使用各类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酒精炉、煤油炉、汽化炉、煤炉等),除收管器具外,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统一熄灯后,在宿舍(公寓)内使用明火灯具(如蜡烛、煤油灯、酒精灯等),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合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床上点明火灯具者加重一级处理。
4.在宿舍(公寓)楼内焚烧杂物,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在宿舍(公寓)内私自乱接电源线、计算机网络线,私开电闸,偷换电源保险管等,违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私自将宿舍(公寓)门锁钥匙转借他人或宿舍钥匙丢失未及时上报更换门锁,造成宿舍(公寓)内公私财物遗失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破坏学生宿舍(公寓)环境卫生、扰乱学生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不听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在学生宿舍(公寓)楼上、卫生间、宿舍踢足球,打篮球、排球、溜冰等;
2.在宿舍(公寓)楼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泼水、扔果皮、纸屑、烟蒂等;
3.在宿舍楼内或安全通道门内外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影响道路、通道畅通;
4.在午间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5.熄灯后在公寓自习室内做与学习无关活动并影响他人学习;
6.在宿舍(公寓)内推销商品,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7.在宿舍(公寓)内将音响、电视音量放大,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不进行来访登记,强行闯入男(女)生宿舍(公寓)楼者;
2.越墙爬门、窗进入宿舍者;不服从管理,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恐吓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七条在宿舍(公寓)楼内向外抛扔酒瓶、热水瓶等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猫、狗、兔等),不听教育和劝阻者,除收管宠物外,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宿舍(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或住宿房间,影响正常住宿安排,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破坏宿舍(公寓)内公私财物或消防器材、防火防盗设施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殊服务电话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