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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财经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日期:2017-0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社会奖、助学资金的管理,切实将各项社会助学资金按资助人意愿落实到受资助的学生,充分发挥社会助学资金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助学资金是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资助者的意愿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用途主要根据资助方的意愿来实施。
    第二章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社会奖助学金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原则上凡是社会资助方针对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均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凡是由各学院争取到的社会奖助学金,则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评审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奖助学金的收支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根据资助方意愿并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确定。
    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要求上进。
    5按资助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资助形式、程序
    第七条资助形式遵照资助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助程序
    1学校根据资助方的意愿,将资助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2学生本人根据资助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3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情况对申报学生作出资格认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4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助学办公室;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全校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资助方审批;
    7学校按资助方最终审定的资助学生名单按时发放社会奖助学金。
    第五章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凡经学校和社会资助方审批同意获得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须无偿到校内有关部门参加一次以上实践性劳动(时间不限),并将工作记录及考核情况报助学办,作为继续获取资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须主动与资助方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凡是由各学院自行争取到的社会奖助学金,使用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