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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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管理 本科学生 奖励办法 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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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王智勇 (共印35份)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
(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
(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
(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 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
(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
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
(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
(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
(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
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
(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
(2)一等奖:5名,2000元/名;
(3)二等奖:10名,1000元/名;
(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三)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
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全校评选10项,1000元/项。
(四)本科生学业进步奖
本科生学业进步奖每个学院评选2名,500元/名。
(五)本科生体育及艺术优秀奖
体育及艺术优秀奖全校奖励数量5项(含集体项目),1000元/项。
第八条 以上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所有奖项设置及等级须严格按条件评审,奖项及等级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规定名额。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生获得以上任何一项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和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获得本科生优秀学业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平均成绩在年级排名前10%;
(二)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学年应修的学分,所修课程包含必修课、全校性选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三)申请一等奖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申请二等奖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申请三等奖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课程平均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四)学生在学年课程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生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确定学生优秀学业奖。
第十一条 获得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二)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学科竞赛,获特等奖、一、二等奖者;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三)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主办单位认可者;
(五)专项竞赛项目以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未列入名单的国家级专项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奖励范围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部分竞赛项目名称: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国际英语大赛文化交流大使选拔赛、“CCTV杯”、“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文科)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正保教育杯”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中华诵”经典诵读比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高校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等)。
第十二条 获得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热爱创业,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具有一定的创业经历,在各类创业人物评选或创业竞赛中获得过奖励者;
(二)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者。
第十三条 获得本科生学业进步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学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比上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提高10分;
(二)本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三)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年应修学分。
第十四条 获得本科生体育及艺术优秀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奖项主要包括体育竞赛项目以及音乐、美术、戏剧、舞蹈、书法等艺术领域的获奖奖项;
(二)参加经过学校认定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正式比赛、表演或展出,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参加经过学校认定的省级正式比赛、表演或展出,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原则。评选工作要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严格执行两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教务处每年9月发文公布评选事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交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工作组按本办法及学校通知要求,严格审核,评审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员评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或集体采用下列方式予以表彰:
(一)发布表彰文件;
(二)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获奖者在参评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或弄虚作假,收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被取消奖励者如有异议,其申诉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