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2020年7月13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及学校制定的《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参评对象
本章细则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一年级新生,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资格、评审程序、评审原则、奖励标准、奖金发放与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奖项设置和获奖条件: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100%,设三个等级,推荐免试研究生获一等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获二等奖,其余研究生即获三等奖。具体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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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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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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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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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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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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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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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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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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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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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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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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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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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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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奖学金,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一)研究生新生未报到注册者;(二)申请休学被批准者;(三)《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
第二章 老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参评对象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国国籍,2014年(含)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项设置和获奖条件:
(一)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100%,设三个等级。 具体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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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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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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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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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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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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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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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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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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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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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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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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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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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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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奖学金,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2. 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3. 休学或延期毕业者;
4.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5.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评审组织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参照当年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召开之前,必须公示本评奖细则三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负责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公示期满,方可进行评奖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业奖学金评选等级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每年动态调整。参评人选根据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实践能力三部分的分数累加,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推选名单人选。若总分相同,以学习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学业奖学金分数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计算方法。评奖成绩="政治思想(20%)+科研实践能力(30%)+学业成绩(50%)。
第七条 评价程序及要求
1. 学业奖学金各类申报成果认定时间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不可以两学年累计,已获得过上一评奖学年奖学金的成果不再纳入本评奖学年的评选。各类参评的考证获奖均要求在研究生阶段获得,除英语6级证外,其它各类与专业不相关的考证理论上不加分。
2. 每年设定申报评奖材料截止日期,超过申报截止日期申报的材料不予受理,材料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 本办法中,非学术类获奖及社会工作等分数由各年段分管辅导员负责提供。
4. 每学年专业必修课程成绩由院系教学秘书提供。公共必修课的成绩由学生班委统一到开课部门开具证明。
5. 申请人提供参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装订成册。
6. 奖学金拟获奖人选经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进行公示。奖学金获奖名额只公示排名,打分详情由学院研究生科留底备查。
7. 奖学金获奖名额在学院公示期间,申诉举报需向法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学校相应机构申诉举报。匿名举报需有确实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8. 奖学金申诉权是每一位研究生享有的神圣权利,但是若有学生藐视学院评奖程序,随意滥用申诉权,没有确实证据,恶意举报,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奖资格。并通报全院师生。
9. 拟获奖人选经学院公示后上报学校公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评奖资格,并且学院给予处分。对已评上奖学金者,将奖学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0. 未尽事宜,参照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奖细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