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服务时间一般为2年。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如何组织领导?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云南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共青团云南省委,负责制定地方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的监督及指导工作。
各州(市)在州(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州(市)项目领导小组并设立州(市)项目办,负责确定项目实施县、筹措州(市)专项补助经费及本州(市)项目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各服务县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项目领导小组并设立项目办,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派遣、管理等工作。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内容是什么?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每人每月所需生活补助费200元和每年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其余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州(市)解决。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转回原籍或生源地人才服务中心。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或城镇社区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5)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其中,表现优秀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6)获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奖章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省内硕士研究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各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获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奖章的志愿者,2年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省内公务员,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
(8)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及边境县事业单位服务期满且自愿留下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别优秀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在其他县(市、区)服务且愿意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志愿者,有关部门应推荐其在本系统内就业。
(9)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时,可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对其予以照顾;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一旦录取(聘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10)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期间,志愿者在面临升学、就业机会以及自主创业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项目办和州(市)项目办审批同意后,可以终止志愿服务,并报省项目办备案。
(11)2005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2年期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1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志愿者可享受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优惠政策。